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根据云医保[2022]34号《云南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和民政办[2022]15号《昆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暂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保障基本、统筹共济,平稳过渡、政策连续,协同联动、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将门诊费用纳入云南省省本级职工及昆明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一、门诊保障
(一)适用人群:云南省本级、昆明地区职工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
(二)报销范围: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产生符合医保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报销,包括:药品、检查、治疗、诊断、检验、手术、护理、医用耗材等费用。
(三)支付比例:统筹基金起付线90元,报销比例5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55%),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元(当统筹基金达到限额后使用大病基金,按照大病报销比例报销)。
(四)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3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单个病种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为2000元,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1000元,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上限为5000元;
(五)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政策范围内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88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
(六)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扣除先行自付10%政策范围内费用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880元,每种谈判药每年支付一次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执行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
(七)医疗照顾人员、离休人员执行原政策;取消原门诊特检的报销政策,执行普通门诊报销比例。
二、门诊共济